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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作者: 兴宇建设  来源:  发布时间: 2006/4/30 16:07:00  点击率: 4275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3-20 点击数:680 信息来源:建建发〔2006〕66号 关键词:)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
   
2005年,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厅统一部署开展以防高处坠落、防坍塌和专项方案编审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总体形势趋于平稳好转,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专项整治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2006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负责将本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家企业和每一个施工现场。每个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要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监理部)进行一次专项整治工作交底,交底内容要有书面记录,并经项目经理或总监签字备查。
   
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4月20日前报我厅,并分别于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和全年专项整治总结材料和附表要求的相关数据报我厅。我厅将视各地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附:1、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专项整治实施情况汇总表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浙江”战略部署,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安全发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各级、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继续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杜绝一、二级重大事故,有效遏制三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责任控制目标之内,努力争取有所下降。通过整治,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进一步稳定好转,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整治时间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时间为4月10日至11月30日。
   
四、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有重点地开展。
   
第一阶段:安全行为整治阶段。时间为4月至5月。本阶段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法定基本程序和规范各方质量安全行为为重点,认真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整治的重点为:一是各方主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情况;三是施工企业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情况;四是各类开发区、园区工程政府监督实施情况;五是相关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六是施工现场专项方案编审、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和各类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情况;七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和使用情况;八是劳务用工规范化情况和用工合同签订情况。
   
第二阶段:重大危险源整治阶段。时间为6至8月。本阶段主要以施工现场为基点,以排查现场重大危险源为基本任务,以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重大事故发生为基本目的。整治的重点为:一是高大承重支撑架、外脚手架的专项方案技术可靠性和搭设安全性情况;二是深基坑(包括市政工程深沟开挖)支护结构的方案可靠性和施工质量情况;三是各类大型垂直运输机械的机械可靠性情况和运行稳定情况;四是各类爬模、液压升模、大模板、装配式结构、大型结构吊装、大型钢结构安装等技术要求较高项目的工艺可靠性和操作安全性情况;五是施工现场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关键工序安全生产情况;六是各类可能引起中毒事故的预防工作开展情况;七是台风季节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情况。
   
第三阶段:易发事故重要环节整治阶段。时间为9至11月。本阶段以预防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临时用电、物体打击等事故为主要目标,完善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整治的重点为:一是“三宝”“四口”及临边围护情况;二是塔吊、井架卸料平台及斜道、通道等安全性情况;三是施工用电安全性情况;四是一般机械的安全防护情况;五是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正确使用情况;六是施工现场易发事故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
   
五、整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要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细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分解责任目标,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强化目标责任落实。要认真做好目标责任动态管理和年终考核,严格实施一票否决。二是要落实各类开发区、园区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园区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协调理顺、明确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原则上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对落实在各级开发区管委会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给予指导,并强化对其的考核和管理。三是要落实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各方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真履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定义务,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内部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四是要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要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各班组的安全责任,开展以三级教育、班前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二)有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单位要提供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资料,要及时拔付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各项经费到位,要合理确定工期,不得以种种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加快施工进度,也不得提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施工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为契机,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和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要重视劳务队伍建设,自觉规范用工行为。企业要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及时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加强对专项方案的审查论证,确保专项方案的可靠性。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一些重要工序要实施旁站监理。
   
(三)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各地、各单位、各施工现场要结合实际,研究办法,分阶段、有重点地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一是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制度。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分阶段、有重点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实施不定期抽查,做好抽查记录。按照差异化管理的要求,要定期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和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已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企业和项目要加大抽查监督力度。整个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的项目不应小于在建工程数的50%,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发挥一线监督人员的作用,提高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监督人员要每月对负责监管的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督促整改工作。二是实施企业月检制度。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在专项整治期间,每月组织对所有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由企业领导带队并作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实行谁检查谁负责。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所属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始终做到有序、规范,符合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三是实施项目周检制度。每个在建工程均实行班组安全员巡检、项目安全员日检、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联合周检制度。要履行检查人员签字手续,对检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负责。所有检查均应作好书面记录,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
   
(四)严肃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各地、各单位、各项目部要把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放在事故隐患的整改上。各地要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相关要求,加大对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企业要自觉纠正,主管部门要落实整改措施,督促纠正。对各类专项方案存在不可靠、不合理情况的,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补充技术措施,确保方案可靠;对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要补充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实施;要预先落实和发放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做到人人正确使用;要结合每个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保证必要时应急物资和应急人员能及时到位,确保应急措施能够起到实效。
   
(五)依法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法纪,对专项整治期间不履行相关职责、不开展认真检查、不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发生事故的,在查明原因,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要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各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检查不认真、发现隐患不督促落实整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个别极不负责的相关管理人员要进行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要强化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动态监管,结合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的要求,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坚决给予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坚决停止其市场活动;对相关人员要依法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处理。对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认真检查、不履行验收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依法报告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专项整治期间,对同一区域多次发生同类安全事故或发生二起三级及以上事故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同一施工企业发生二起及以上事故或一起三级重大事故的,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从重处罚。
   
各地要将隐患、事故查处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公开曝光,计入不良行为纪录,向社会公告;要将被处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上网公示,相关信息要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大厅进行滚动播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无论是总包、分包还是劳务分包企业,一律禁止其市场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有序开展专项整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特别是要落实“一把手”的安全管理责任。“一把手”要负责落实本地区、本单位今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各项组织措施,保证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条件,有序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二)认真制定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本地区、本单位、本项目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种主要问题,分阶段提出专项整治的重点。各地、各单位、为项目部都要制定符合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严格按方案部署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要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和房屋拆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结合市政行业房屋拆迁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要加强对中毒、深沟开挖、拆迁房屋结构安全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止中毒、坍塌和房屋拆迁中的重大事故发生。要强化市政公用行业各项安全工作基础,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运行。
   
(三)广泛开展宣传,大张旗鼓地开展专项整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全行业都了解专项整治、落实专项整治、开展专项整治、做好专项整治,大张旗鼓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施工现场,确保专项整治各项措施深入人心。
   
(四)认真做好总结,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总结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分阶段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回顾总结,通过回头看,做到疏理问题,查找不足,总结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各企业和项目部要定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改进工作方法,研究下步整治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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