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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杭建监总[2008]62号
作者: 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6/1 10:13:00  点击率: 3913

杭建监总[2008]62号

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
(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
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
浙AX— X  XXXXX
(1)  (2) (3)
其中:
(1)第一序列号“浙AX”中的X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A、下城区B、西湖区C、拱墅区D、江干区E、高新(滨江区)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G、西湖风景名胜区H、之江旅游度假区I、萧山区J、余杭区K、富阳市L、临安市M、建德市N、桐庐县R、淳安县P。
(2) 第二序列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 第三序列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浙AB—T00001
表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类别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不含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 其他起重机械
代号 T S W Q
(四)原已在市质安协会进行初始登记,并核发初始登记证的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产权单位,请于2008年8月30日之前,将原核发的初始登记证正副本一并上交至市质安协会,同时按照本通知第一款第(二)条要求补充相关资料至市质安协会。市质安协会负责组织统一换证工作,统一换证工作截至到9月30日。10月1日起原核发的初始登记证作废。
原《关于对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进行初始登记的通知》(杭建监总[2007]14号)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五)备案登记完成后,备案登记部门负责发放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凭证,登记凭证的制作工作由市质安协会统一负责。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告知:
(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附件二),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监督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2、《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一式四份
3、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10、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工程监督部门对安装单位所提交资料的审核合格情况进行查看,符合要求后将相关资料返还,由安装单位将起重机械告知资料交给使用单位存放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台帐资料中备查。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二)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填写《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件三),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2、《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3、《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四份;
4、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5、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6、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其它涉及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完成后,由各使用登记部门各自制作发放《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使用单位应将登记牌放置或者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四、本实施意见中的安装(拆卸)前告知和使用登记的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2008年10月1日起,凡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未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告知和使用登记的,登记部门有权按规定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五、原市总站制定的《杭州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管理办法》(杭建监总【2007】10号)和《杭州市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使用登记暂行办法》(杭建监总【2006】57号)内容与本办法有抵触或矛盾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附件一:《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附件二:《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附件三:《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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