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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招投标活动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规定
余建[2006]251号
作者: 兴宇建设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8/10 10:41:00  点击率: 4688


 余建[2006]251号
 
 
余杭区招投标活动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规定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余杭区招投标活动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 招投标  廉政准入  不良行为  规定
抄送: 杭州市建委,区委办,区府办,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检察院,楼建忠副区长。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0日
  


余杭区招投标活动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投标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准入,是指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关廉政规定的,准予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市场活动中有行贿、受贿、渎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五条 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在实施招投标活动中,不得采取行贿、欺诈等手段进行不正当恶性竞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第六条 承发包双方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双方在从事建设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纪律,明确各自职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
  (一)被执法、执纪机关书面通报的;
  (二)在杭州诚信网上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被检察机关列入行贿黑名单的;
  (四)其它经区建设局认定,被列入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八条 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包括:
  (一)招投标活动中的行贿行为;
  (二)在招投标中违反规定进行串通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机构在市场活动中违反规定与投标人串通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评标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严重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行为;
  (五)不履行廉政责任书或者严重不诚信行为; 
  (六)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的行为;
  (七)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
  (八)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行为;
  (九)投标人通过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投标报价高于社会平均价等故意造成废标的行为;
  (十一)单方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除外);
  (十二)同一年度中,取得投标人资格后,累计四次不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或放弃投标的行为;
  (十三)在异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四)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十五)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十六)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参与本区招投标活动一至十二个月。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本区从事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投标人合谋串标、围标,利用欺诈、行贿等手段获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人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参与本区招投标活动一至二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并报该投标人资质核准机关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利用行贿、欺诈或以其他职务犯罪手段获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进入本区参与招投标活动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投标报名时,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不得有违反廉政规定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但应在信息发布时明确。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报名时,必须提供有无违反廉政规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等信用档案中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和中介活动。
  第十三条 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应当对进入本区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查,防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区从事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对有行贿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或检举立功表现的,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区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对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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