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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筑市场管理细则
余建[2009]73号
作者: 兴宇建设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1/19 9:12:00  点击率: 10367

余建[2009]73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筑市场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建筑活动,有效预防腐败,现将《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筑市场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政府性投资项目  管理  细则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交管办。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筑市场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建筑活动,有效预防腐败,减少和遏制串标、围标、挂靠等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项目建筑市场各方建设主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本细则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余杭区建设局及其委托的区建筑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等部门依法负责对区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塘栖、瓶窑、余杭、良渚等组团中心镇实施的工程造价200万元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进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标单位。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招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实不能实行总承包制的,应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业主应在项目报建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并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进行招标评标,具备“预算公开”条件的工程,应实行“预算公开”制度,以达到控制造价、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第十一条  招投标管理体系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完善,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规范各项招投标制度,特别是各类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评标办法,要以标本兼治为理念,不断完善和发展,努力构建工程承发包领域惩防体系。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网上报名、网上评标工作。投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报名前,按照本区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将企业相关数据录入区建筑市场信用网。投标单位在投标报名的同时,应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市场信用卡(即IC卡)在区建筑市场信息网进行刷卡、登记和预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在处罚期或在区内信用扣分达到规定限值的投标单位或个人应取消投标报名资格。同时开发网上评标软件,创建电子评标平台,利用软件分析投标文件的串标特征,提高串标认定的精度。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区建筑市场信用网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工程核准、投标报名、截标刷卡、中标确认、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等手续,加强建设项目节点监管。依托信用网对投标单位项目部人员进行“绑定”,对其承接工程数量予以限制。同时对发生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信用曝光和扣分,发挥信用网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作用。

第十四条  对各类建筑业企业及各类中介机构建立诚信考核制度,以诚信网为依托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施指纹考勤,提高企业特别是外进余杭企业及其项目部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建立起优胜劣汰、奖优罚劣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工程管理。项目业主对施工现场施工、监理的监管,应依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行业标准等前期要求与承诺对照落实。项目业主发现施工方、监理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区内工程相关规定把好工程变更关及财务结算关。项目业主在工程管理上存在失职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巡查力度。质量监督管理应严格监督项目业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质量意识,切实落实好国家强制性标准与行业规范要求。安全监督管理应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督促施工、监理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业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设置与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内容条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有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敦促项目业主加强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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